十二条硬结论
下列判断构成本文的骨架,每一条都直接对应可操作的报批动作或不可逾越的红线。
权利分层:为什么采矿权不等于用地权
这不是行政审批的机械叠加,而是根植于我国财产权利二元结构的必然安排。理解这一层,后面所有程序都有了归属。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受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经批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须依法征收。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通过矿业权出让,将特定区块内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资格让渡给矿业权人。
两套权利体系在物理上重叠、在法律上分立。采矿权的客体是隐匿于地下的特定矿物质,其许可效力不能自动向上穿透地表,更无法吸收或剥夺属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属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矿业权人要行使采矿权,必须以合法占用特定范围的地表土地为物理前提——而这个前提,只能通过土地管理法体系提供的通道来取得。
「矿合法、地不合法」。企业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储量评审、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误认为已获得全面进场施工的权利。当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建设工业广场、露天剥离、布设尾矿库时,若未完成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其开采行为即直接触碰土地用途管制红线——无论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在土地管理法规面前都属于非法占地。
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含违法用林、用草),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即可开展报批。自然资发〔2026〕38号·第四条 这是化解存量「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重要通道,但不覆盖项目主体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占地。
2025—2026 制度重构:十四个月里改了什么
矿业用地的依据体系在这一年多内完成了整体换代。旧文件的条款编号、旧规章的程序规则,多数已不能直接援引。
主席令第三十六号。首设第三十四条「矿业用地」专条:明确国家完善矿业用地制度、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业用地需求;确立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用地方式;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并把「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新增为法定临时用地情形,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封闭列举。
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25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修订。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下新设第(十二)项:能源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为特定矿种开辟划拨通道。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七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0号公布施行,废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施行27年的程序性核心规章)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同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2号 废止政策文件 84 件,矿业用地领域长期作为操作依据的 自然资发〔2022〕202号《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列该文第71项。
废止 202 号文的是自然资发〔2026〕2号(政策文件,废止 84 件);自然资规〔2026〕2号 则是《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压覆矿产的现行专门依据,两者仅一字之差而内容全然不同。对外行文援引废止依据时务必写「自然资发」。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政策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83号 废止政策文件 14 件,含耕地用途管制核心依据 自然资发〔2021〕166号、林地管理边界 自然资发〔2023〕53号、地类认定 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与部令第21号同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第九条为矿业用地专条:分期分区临时用地、滚动开发分期办理、乡村地区批次报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兜底;第七条确立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可重叠设置;第二条为「一张图」联网省份开辟以规划许可意见替代预审的通道。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部、局已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八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1号公布施行,废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准确沿革是: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公布,2004年修订、2008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以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发布修改决定作第二次修正——第68号是修改决定的令号,不是办法本身的令号,援引沿革时勿混。预审制度本身并未取消,其依据上移至《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国务院令第839号,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15日公布。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系统规定矿业用地,把矿业用地从政策文件层级提升到行政法规层级。同时废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共六部规章。
换代带来的三个援引变化
| 事项 | 不再援引 | 改引 |
|---|---|---|
| 采矿用地保障政策 | 已废止 自然资发〔2022〕202号 | 自然资发〔2026〕38号 第九条 |
| 用地预审程序依据 | 已废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2016年第68号令修正) | 《土地管理法》第5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一)项+自然资函〔2024〕709号 |
|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 已废止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 《土地管理法》第44、45、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24、25条+省级规定 ⚠ 见下方空档提示 |
| 报批地类认定 | 已废止 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83号文废止) 已废止 自然资办发〔2023〕59号(2号文废止) | 自然资发〔2026〕38号·第四条: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含林草湿荒监测成果)为参考,按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要求明确地类属性,保证空间唯一性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被废止后,迄今没有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整体承接其程序规则。上表「改引」一栏是回溯上位法后的重构,而非指向某份承接文件:报批的权限划分、要件构成、审查顺序在法律与行政法规中有据,但材料清单、审查时限等原规章层面的操作细节目前处于空白,实际以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组卷规范填补。
因此:凡以该办法条款为程序依据的既有表述(含各地沿用的报批流程图、材料目录),在确认承接规则前不得直接援用;对外行文宜引上位法条款+本省现行组卷规范,不再出现该办法名称。
以司局、处室等内设机构名义制发的函件(如各类「用途管制函」「利用函」「登记函」「执法函」),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其揭示的审查尺度仍有参考价值,可在内部操作中沿用,但不得写入行政决定、批复文书或作为处罚、否决的法律依据。
出处:自然资发〔2026〕2号 正文重申——依《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内设机构名义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注意:这一条不是「废止」,而是效力定性,影响面比逐件废止更广;部办公厅名义文件(自然资办发/自然资办函)是否属「内设机构」尚无官方明确,本文对其按「可引但需注明层级」处理。
矿业用地的法定范围
《条例》第三十五条首次以行政法规界定「矿业用地」的外延。这个定义是后续所有路径判断、节地评价分型的起点——凡落入这个范围的,都必须有合法的用地手续。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矿业用地,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用地。
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包括勘查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为满足勘查作业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包括采掘矿产资源等采矿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使用的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的合理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各类用地的手续归属
| 用地类型 | 属矿业用地 | 手续归属 |
|---|---|---|
| 勘查作业用地、勘查期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 | 是(勘查用地) | 临时用地 · 条例·第37条第1款 |
| 露天采场、采掘作业面 | 是(开采用地核心) | 战略性矿产可临时用地;其余办正式建设用地 |
| 井巷工程、工业广场、工业厂房 | 是 | 正式建设用地(不得临时用地) |
| 废石场、排土场、尾矿库 | 是(明文列举) | 正式建设用地 · 必须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配套选矿厂 | 是(明文列举) | 正式建设用地 |
| 生活服务设施、办公区 | 是(明文列举) | 正式建设用地 |
| 进场道路、管道运输设施 | 是(明文列举) | 正式建设用地;施工便道可临时用地 |
| 施工便道、临时工棚、施工堆场 | 施工性用地 | 临时用地(属「建设项目施工」情形) |
尾矿库、排土场不能按临时用地保障。堆放废石、废渣的尾矿库及排土场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若以「边开采边复垦」为由将其纳入临时用地,属于扩大适用,存在被认定为违法用地的风险。这两类设施在《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被明文列举为开采用地,而临时用地的适用情形是封闭的——两者没有交集。
本文多处出现「战略性矿产/非战略性矿产」的分型,它直接决定能否临时用地、能否征收、能否划拨。这一分类的法律来源是:
- 《矿产资源法》——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
- 《条例》——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确定和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安全的重要程度、供需形势、可替代性等因素。
实务中通行的分类口径来自《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战略性矿产目录(共 24 种),其中能源矿产为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铀;金属矿产为铁、铬、铜、铝、金、镍、钨、锡、钼、锑、钴、锂、稀土、锆;非金属矿产为磷、钾盐、晶质石墨、萤石。
这个口径目前仍被部里沿用——38号文政策问答二期第9问答复中即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作为判断基准。时点提示 但《矿产资源法》已将目录的确定权收归国务院,一旦国务院批准发布新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规划口径即被取代,本文所有依赖矿种分型的结论(临时用地、征收、划拨)都需重新对表。具体项目的矿种归属,应当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五条取得路径与选型决策树
路径选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因为它同时决定了是否需要预审、是否需要征收、供地方式与用地成本。判定顺序:矿种是否战略性 → 是否露天 → 土地权属 → 是否在乡村地区 → 有无增减挂钩/腾退指标。
Q1是「勘查」还是「开采」?
Q2是否「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且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
Q3土地权属与所在区位?
Q4非战略性矿产在集体土地上,如何落地?
临时用地
边界最清 · 误读最多依据链:《土地管理法》第57条 → 《矿产资源法》第34条第3款 → 条例·第37条 → 自然资发〔2026〕38号·第九条。适用对象仅两类:勘查用地(不限矿种)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详见第五章。
单独选址正式建设用地
主路径流程骨架:项目核准/备案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视情形)〕→ 勘测定界、征地前期工作 →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 → 供地 → 交地、不动产登记。
- 报批权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分期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根据施工等需要分期申请用地。38号文·第五条 但分期须严格按当期建设内容核定规模,不得夹带远期预留用地、无建设内容用地、非项目用地。
- 已批未用可撤回: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实际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可由原批准用地机关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涉及的占补平衡指标仍然有效。38号文·第十条 这是滚动开发矿山的重要容错机制。
- 范围调整:已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因初步设计变更等情形需要调整用地范围的,调入地块依法报批,调出地块交由原用地主体使用。38号文·第五条
批次报批
乡村地区 + 增减挂钩指标在乡村地区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包括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可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并依法实施征收。无法实施征收的,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自然资发〔2026〕38号 第九条
制度突破点: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本只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才能按批次办理农转用。采矿用地因矿产分布与安全生产限制,绝大多数在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只能走单独选址。38号文的处理逻辑是: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故未纳入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采矿项目,只要纳入「一张图」,也可按村庄批次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出处:38 号文政策问答一期第 30 问,该问答复末句并明确「其中开采战略性矿产可依法实施征收」。
- 限制一 —— 批次农转用 ≠ 可以征地。开采非战略性矿产在乡村地区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可按村批次办理农转用手续,但不能实施征收。此时只能走路径四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
这一条的依据链,必须说清楚
38 号文第九条原文写的是「可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并依法实施征收」,字面上并未按矿种分档——限制来自「依法」二字所指向的上位法:《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仅授权「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官方口径见 38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第 12 问(原文答复:「并不突破征收土地的法定适用范围,比如,开采非战略性矿产在乡村地区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可按村批次办理农转用手续,但不能实施征收」)与一期第 30 问。对外行文时应引法律条款+问答口径,不要单引 38 号文第九条——单引会得出相反结论。
- 限制二 —— 乡村地区无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乡村地区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和独立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域。38号文问答二期·第12问
- 操作衔接 —— 增减挂钩的「老项目老办法」。现行增减挂钩实行拆旧区与建新区捆绑实施,建新区按建新方案审批,与批次报批在管理方式、要件要求上并不一致。部里正在研究拆旧建新分离管理;在分离管理施行前,对已报备验收的增减挂钩项目,地方按程序对项目区建新内容调整并审批后,节余指标可用于采矿项目用地,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8号文问答二期·第13问
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
- 来源范围: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 + 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
- 使用范围:可供采矿企业或复垦修复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省域内使用。
- 管理方式: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建设用地指标混用,不得有偿交易。
- 操作链条:生态修复处(科)室牵头验收 → 省级厅出具腾退指标核定意见 → 用途管制处室将矢量范围与核定指标向部监管系统交互 → 后续采矿项目选择该指标办理农转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非战略性矿产的主通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条例·第36条第1款(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38号文·第九条(无法实施征收的,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前提条件:土地须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这是非战略性矿产在集体土地上采矿的主要合法路径。
自有土地采矿
口径已生变 · 慎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表述,源自已废止的 自然资发〔2022〕202号(经 自然资发〔2026〕2号 第71项废止),38号文未予重述。
现行制度下,即便主体使用自有土地采矿,仍须:①办理农用地转用(涉及农用地的);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③按《条例》第36条确定用地方式;④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采矿用地的,完成地类变更与登记。不宜再直接援引「只需办农转用」的旧表述,应按现行规则逐项论证。
临时用地:边界最清、误读最多
临时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成本与工期优势巨大,因而成为矿业用地最集中的政策误读区。它的适用范围是封闭的,审批权限是分层的。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矿业权人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分区、分期审批,原则上每期不超过五年。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条例》第三十七条没有重述、但法律明文设定的:临时使用农用地的,须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植被与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这是一项独立于复垦验收的法律义务,落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末句。编制复垦(生态修复)方案与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时应据此设定可核验指标,仅写「恢复原状」不足以对应法条要求。
临时用地的法定情形:三类,不是两类
准确的官方口径是:临时用地制度服务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符合要求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三类阶段性用地需求,不包括非战略性矿产资源。落到矿业项目上,前者构成两条互不替代的通道——
- 矿业专门通道(两条):勘查矿产资源(不限矿种);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
- 施工通道(一条):矿山建设期的施工便道、临时工棚、施工堆场等,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情形,与矿业临时用地是不同通道、不同期限规则,不要因为「都在矿区里」而混为一谈。
反过来,下列以「临时」为名的用地一律不属于临时用地范围:采石场、采砂场、取料场(应按矿业用地或建设用地办理);尾矿库、排土场、工业厂房、场外运输道路、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使用后无法恢复原地类或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
两类矿业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不同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一处。《条例》第三十七条把临时用地分成两款,两款的批准机关不在同一层级——不能因为都叫「矿业临时用地」就套用同一权限。
| 类型 | 批准机关 | 期限 | 法定通道 |
|---|---|---|---|
| 勘查矿产资源 各矿种通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按《土地管理法》第57条及临时用地一般规则 | 《条例》第37条第1款指向「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走《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常规临时用地通道 |
|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 须经科学论证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分区分期,每期原则≤5年(《条例》第37条第2款);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矿产资源法》第34条第4款) | 《矿产资源法》第34条第3款 +《条例》第37条第2款设定的特别通道;使用期限上限另见《矿产资源法》第34条第4款,该款不在《条例》第37条内;涉及林地草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
自然资发〔2026〕38号·第九条 将两类情形合并表述为「可由地方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依权限分期分区批准临时使用土地」。该文印发于 2026 年 3 月 5 日,《条例》于同年 6 月 15 日施行且属行政法规位阶。因此「依权限」应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框架内理解并拆解:勘查临时用地走县级以上常规通道,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以上,不可下放至市县。
这不是纸面推演。四川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接续使用办理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6〕150号 同时承接 38 号文与 自然资发〔2025〕79号,其流程设计为「市(州)初核 → 省级主管部门复核出具认定意见 → 报自然资源厅出具同意意见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该文成文于《条例》施行之前,其中「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分期分区批准临时用地」一项落到市县审批,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报省级以上批准」存在衔接问题。在省级出台新规前,此类项目宜按《条例》口径由省级作出批准决定,不宜仅以厅「同意接续意见」+市县批准文书组卷。
三条容易被忽略的提级规则
除矿种与开采方式外,拟占用的地类本身还会把审批层级往上顶。这三条来自临时用地的一般规则(自然资规〔2021〕2号 体系),与上表的矿种分层叠加适用、就高不就低:
| 拟占用情形 | 审批层级 | 附加约束 |
|---|---|---|
| 涉及占用耕地 | 提级至市级及以上 | 与矿种分层叠加: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仍须省级以上 |
|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须确难避让且能恢复原种植条件 | 提级至市级或市级以上 | 期限一般 2 年;制梁场、拌合站一律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 仅限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 市级以上 | 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为原地类;须通过表层土壤剥离等措施减少破坏 |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可不进行临时用地复垦(避免「先复垦、再征转」的无谓返工);不转入生产的,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依据: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发〔2026〕38号 政策问答一期第 28 问、二期第 16 问。期限上,油气探采合一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属基础设施档,适用不超过 4 年的期限规则。
可与不可:适用情形对照
| 情形 | 可否临时用地 | 说明 |
|---|---|---|
| 勘查各类矿产资源(含勘查期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 | 可以 | 《条例》第37条第1款明文 |
|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 | 可以 | 报省级以上批准;《矿产资源法》第34条第3款、《条例》第37条第2款 |
| 露天开采非战略性矿产(石灰岩、高岭土、建筑石料等) | 不可以 | 法律与《条例》均未将其纳入临时用地情形,且《条例》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官方口径见 38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第 14 问(原文答复:临时用地制度「不包括非战略性矿产资源」,《条例》「没有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与一期第 20 问。这是当前最集中的政策误读 |
| 地下开采(无论矿种是否战略性) | 不可以 | 法条限定为「露天开采」,地下开采不在其列 |
| 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场 | 不可以 | 属《条例》第35条明文列举的开采用地,必须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38 号文政策问答一期第 28 问直接答复:「堆放废石、废渣、尾矿库及排土场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工业广场、厂房、选矿厂、办公生活区 | 不可以 | 同上 |
| 施工便道、临时工棚、施工堆场 | 可以 | 属《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情形,与矿业临时用地是不同通道 |
三条必须同时满足的约束
- 科学论证是法定前置。「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须经论证认定,不能自我声明。论证结论应与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中的分区分期复垦安排相互印证。
- 分区分期编制口径。分区分期复垦修复的目标方向、工程布局、时序安排,以及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复垦修复计划,应当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中明确。该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是临时用地审批的前置件。编制评审的具体口径此前由《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043号 承载(38 号文政策问答一期第 26 问即援引该函)——时点提示 该函规范的是《矿产资源法》施行至《条例》施行之间的过渡期,《条例》已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施行,其效力窗口很可能已经关闭,但未见正式废止文件。属典型的「时点性失效」情形,组卷前须先确认本省是否已有承接口径,不宜径行援引该函。
- 生态修复义务是续期闸门。矿业权人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这意味着到期续批不是走流程,而是要先过复垦验收这一关。矿业权续期的,可相应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接续使用——38 号文政策问答一期第 27 问对「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的答复口径为:「矿业权经批准续期的,符合临时使用土地要求的,期满可以申请续期,各期累计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采矿权期限」。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已批准临时用地(林、草),在复垦(植被恢复)期满前,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同意,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但不得变相永久占用。临时用地涉及用林用草的,可合并编制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方案。38号文·第八条
四点操作口径(38 号文政策问答一期第 22—25 问):①「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同意」不是一项独立的行政审批,两部门可并联办理,均同意后作为市县审批临时用地的依据;②接续限于同一项目的不同施工标段,申请人为主体项目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代建、施工单位,申请人应与使用人保持一致,并须重新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协商确定双方复垦义务;③「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指整个项目的施工周期,每个施工标段最长不超过法定最长使用期限 4 年,且应在批准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复垦;④合并编方案不等于免缴费用——须按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已缴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可在预存时相应核减,临时使用林地已取消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复垦监管等操作规则,现由《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承载(落款 2021 年 11 月 4 日,有效期五年),该文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截至本文依据时点,检索未见对该文的续期、修订或接续文件;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临时用地监管)与 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保障)属操作层面补充,均未触及其有效期条款。
上位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矿产资源法》第34条、《条例》第37条)不受影响,制度不会因此中断,但届满后「申请材料、审批程序」这一层将出现与建设用地报批同类的操作空档。拟申请的临时用地宜在 2026 年 11 月 4 日前完成组卷报批,并持续关注接续文件。
供地方式与地价工具
取得用地的「最后一公里」。《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此处开了两个新口子,都直接关系用地成本。
矿业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采矿产资源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一:协议出让通道
第二款是重大突破。一般工矿用地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则上应当招拍挂;本条为采矿用地开辟了协议出让通道,与矿业权已由竞争性方式配置、地块因矿体赋存位置而具有唯一性的特征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列举的国有土地使用方式(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比《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多出「划拨」一项——划拨的具体适用边界由《划拨用地目录》控制。
其二:划拨——仅限能源类战略性矿产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25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修订,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下设第(十二)项:
(十二)能源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
1. 露天开采矿场及配套设施。
《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二)项
2. 地下开采井巷工程及配套设施。
3. 钻井开采井场及配套设施。
4. 进场道路、管道运输设施。
5. 矿山救护、安全生产、消防防护设施。
- 仅限能源类战略性矿产(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铀等)。非能源类战略性矿产(铜、锂、钴、稀土、钨、钼等)与非战略性矿产均不适用。
- 目录第二条明确「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提出或同意有偿使用的,应当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
- 目录第四条: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 须逐项对照第(十二)项列举的五类设施,不得将选矿厂、生活服务、办公等非列举设施「搭车」划拨。
多元化供应与组合供应
- 多元化方式:支持矿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出处须注意:38 号文正文并未规定矿业用地供应方式,这一表态出自 38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第 15 问——针对「38号文主要从征转角度保障、未明确供应政策」的建议,答复为「支持矿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元化方式供应」。属政策解读口径,不是文件条款;具体操作规则可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长期租赁一般 5 至 20 年,先租后让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 5 年,弹性年期出让低于 50 年)——但该文本身规范的是工业用地,用于矿业用地属参照适用,落地前宜与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 组合供应:鼓励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自然资发〔2023〕89号·第17项 这是砂石土类矿产配置中可用的效率工具。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实务中歧义最大的问题。答案是分型的:并非所有采矿用地都要办预审,也并非部门规章废止后预审就取消了。
预审的现行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令第68号)已被部令第21号废止,但预审制度本身并未取消,其依据上移至法律与行政法规层级:
- 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行政法规(关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部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经 自然资函〔2024〕709号 修改后重新印发,有效期延长至 2029 年 9 月 30 日——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 3 年。
行政法规层级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是预审的现行有效依据,不因部门规章废止而失效。对外行文应援引该条 + 自然资函〔2024〕709号,不再援引部令第68号条款。
采矿用地的分型判断
| # | 情形 | 是否办预审 | 依据 |
|---|---|---|---|
| ① | 走临时用地路径(勘查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 | 不办 | 临时用地不涉及农转用与征收,预审无适用余地。《土地管理法》第57条;《条例》第37条 |
| ② | 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 不需申请办理 | 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自然资发〔2023〕89号·第2项第(2)目 |
| ③ | 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 不需办理 | 直接报农转用和征收。自然资发〔2023〕89号·第2项第(3)目 |
| ④ | 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 不需办理 | 自然资发〔2023〕89号·第2项第(4)目 |
| ⑤ | 走批次报批(乡村地区使用增减挂钩/腾退指标) | 不适用第24条预审程序 | 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批次通道办理,提交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 ⑥ | 纳入清单并在「一张图」落图落位的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项目(「一张图」联网省份) | 不再办理预审和选址手续 |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有效期3年),取得后即可先行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报部备案。自然资发〔2026〕38号·第二条 |
| ⑦ | 上述之外的采矿项目单独选址正式用地(非战略性金属矿、地下开采矿山的工业场地、尾矿库、选矿厂等) | 应当办理 |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一)项;自然资函〔2024〕709号 |
| ⑧ | 使用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 不再办理预审 | 需办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规划选址后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函〔2024〕709号 |
其一 —— 89 号文的第一项豁免本表未列。自然资发〔2023〕89号·第2项第(1)目 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采矿项目受矿产分布与安全生产限制,绝大多数落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之外,故本表未单列;但矿区配套的选矿厂、办公生活区等如恰好选址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可直接落入该项豁免,不必按第⑦项办预审。
其二 —— 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是用地批复。它是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但不能作为项目的开工依据。取得该意见书后仍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与供地,方可动工;实务中「拿到预审就进场」是被查处的典型情形,与「矿合法、地不合法」属同一类错误。唯一例外是 38号文·第二条 的先行用地通道——「一张图」联网省份取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后可先行用地,但这是另一套授权,不是预审意见书本身的效力。
「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如何界定
这是第③项最容易被扩大适用的一句。参考口径为:
-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中的「砂石土类矿产」。
即:该项豁免的对象主要是砂石土类矿产,不能扩张到金属矿与非金属大宗矿产。具体项目的矿种归类,宜先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再援用。
是否需要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据此:
-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采矿项目(即能源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 需要选址意见书,与预审合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方式供地的采矿项目 → 不需要单独核发选址意见书;若仍需办预审,核发的证书名称仍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部统一样式,不再单独核发预审意见)。
预审具体规则的依据对照
部令第68号废止后,原规章中的若干规则需重新定位依据。对外文书应按下表援引:
| 规则内容 | 现行依据与使用方式 |
|---|---|
| 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 3 年 | 可直接引 自然资函〔2024〕709号 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 |
| 未经预审不得批复可研、不得批农转用和征收、不得供地 | 可推出 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设定的程序顺序推出同一效果 |
| 预审审查内容(供地政策、规划符合性、用地标准与节地评价) | 已承接 自然资发〔2023〕89号·第3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部令第61号) |
| 需重新预审的情形(用地范围、选址重大调整) | 仅作惯例 通行口径(申报总面积超预审总面积10%、范围重合度低于80%)源自司局函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可在审查中作参照惯例,不作为处罚或否决的法律依据 |
节地评价与节约集约审核
矿山用地有一项明确的节地评价豁免,但这项豁免的范围比多数人以为的窄得多,且「不做节地评价」不等于「不做节约集约审核」。
核心结论:开采区用地可不列入
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 0.2 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第四条
现行有效的依据体系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4年9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 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 节地评价的核心依据 现行有效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 现行有效
- 自然资发〔2023〕89号·第14项(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
三个「不能免」
其一 ——「开采区用地」不等于全部矿业用地
14号文豁免的是「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而《条例》第三十五条定义的矿产资源开采用地远大于开采区,还包括工业厂房、选矿厂、尾矿库、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这些配套设施用地不在豁免之列,应当:
- 有土地使用标准的(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 严格执行标准;
- 无标准或确需突破标准的 → 按 14 号文第二、三条把关,必要时开展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其二 ——「不做节地评价」不等于「不做节约集约用地审核」
即便整体豁免节地评价,报批时仍须逐项论证 14 号文第三条的「八个是否」:
| # | 审核要点 |
|---|---|
| 1 | 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项目所在区域地形地貌特征 |
| 2 | 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
| 3 | 是否采取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 |
| 4 | 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 |
| 5 | 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
| 6 | 是否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 |
| 7 | 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 |
| 8 | 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 |
审查报告中必须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身的审核结论意见,不得以建设单位材料、技术支撑单位意见或规划审查意见替代。仅作惯例 这一要求的出处是《自然资源部利用司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审核的函》自然资利用函〔2024〕88号(第五项)——司局名义函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可在内部审核中沿用,但不得作为退件、否决的法律理由;需要书面依据时,回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部令第61号)与 自然资发〔2023〕89号·第3项。
其三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可能仍要编
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执行。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适用范围
采矿项目属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能源类矿产开采项目可直接落入「能源」口径,其余矿种按「可参照执行」处理。实务中,四川、西藏对报省厅及以上的采矿项目普遍要求编制专章。
- 编制专章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不再单独编制选址论证、节地评价、耕地踏勘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技术报告;
- 对无标准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与案例库同类项目比较、专章论证能够明确「八个是否」结论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认为专章不足以判断「八个是否」的,专章不得通过审查;
- 对超标准项目,专章应包含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依据的评价及专家评审论证;专家评审不通过的,专章不得通过审查。
依据层级提示 后两条(无标准/超标准项目与专章的衔接口径)同样出自 自然资利用函〔2024〕88号 第六项,属司局名义函件,揭示的是部内审查尺度,不得写入行政决定或作为否决依据。第一条(编制专章后不再单独编制各类技术报告)出自《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为部办公厅名义,层级高于司局函件但仍非规范性文件。
采矿用地节地评价分型速查
| 用地部分 | 是否需节地评价 | 说明 |
|---|---|---|
| 露天采场/采掘作业区(「开采区用地」) | 可不列入 | 14号文第四条明文豁免 |
| 工业广场、厂房、办公生活区 | 有标准→执行标准;无/超标准→需评价(专章充分的可免) |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 |
| 选矿厂 | 同上 | 属《条例》第35条矿业用地,不在豁免之列 |
| 尾矿库、排土场 | 属无标准项目,须论证 | 专章不足以判断「八个是否」的,应开展节地评价 |
| 进场道路 | 参照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算 | 按同类线性工程口径把关 |
| 边坡防护等安全性增设用地 | 规模≤项目申请总用地3%的可不评价 | 需省级以下审核认为合理。自然资发〔2023〕89号 |
| 小于 0.2 公顷的零星工程用地 | 可不列入 | 14号文第四条 |
与「滚动开发、分期办理」的衔接
38号文·第九条 要求:对不符合临时使用土地要求的采矿项目,要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一次性预留合理空间,滚动开发、分期办理用地手续。落地做法是:有条件的矿山应在开采方案中明确用地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提前预留用地空间;办理用地手续时分期申请,避免一次性大范围圈地;用好增减挂钩、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等工具实现指标滚动利用。
分期报批时,当期用地规模只能包含当期建设内容,远期预留用地不得计入本期,否则构成「批准非本项目用地」。这是节约集约审核的硬约束,也是分期报批被退件的首要原因。
并行必办事项十四项
下列事项与用地手续同步推进,任何一项缺位都可能导致组卷退回或批后被认定违法。
| # | 事项 | 现行依据 | 采矿项目特别提示 |
|---|---|---|---|
| 1 | 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 「一张图」落图落位 | 自然资发〔2026〕38号 第一、二、三条 | 38号文第三条允许通过年度动态维护正向优化规划分区、边界、重点项目清单;矿业项目应主动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 |
| 2 | 永久基本农田 | 《土地管理法》第35条;38号文·第七条 | 对战略性矿产和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可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设置。但「矿业权可重叠」≠「用地可占用」——地面工业广场等配套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仍须符合《土地管理法》重大建设项目要求。油气战略性矿产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按规定补划 |
| 3 | 生态保护红线 | 自然资发〔2022〕142号·第7项 | 红线内:铀矿勘查开采可登记;已设油气探矿权可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区块),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地表范围调出红线;已设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可继续开采;矿泉水、地热采矿权不超核定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可继续开采;已设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探矿权可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可办采矿权登记。不符合的由省级政府制定有序退出计划 |
| 4 | 城镇开发边界 | 自然资规〔2026〕1号《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 | 乡村地区采矿项目无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
| 5 | 耕地占补平衡 进出平衡 | 38号文·第七条 | 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补充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的建设项目,在本区域内难以落实的可在省域内调剂,不得弄虚作假 |
| 6 | 使用林地审核 | 《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勘查、开采矿藏占用林地属审核范围。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可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项目限Ⅲ级及以下;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请材料须提供采矿许可证等批准文件;临时使用林地已取消森林植被恢复费 |
| 7 | 草原征占用审核 | 《草原法》第39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 | 矿藏开采使用 70 公顷以上草原由国家级审核;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除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国防外交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草原植被恢复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 8 |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 《矿产资源法》;《条例》 | 开采矿产资源前编制,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须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村民代表意见;已按规定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不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的操作口径此前由 自然资办函〔2025〕2043号 承载(38号文政策问答一期第26问援引),该函规范的是《矿产资源法》施行至《条例》施行之间的过渡期,时点提示 条例已施行,其效力窗口很可能已关闭但未见正式废止,组卷前须先确认本省承接口径,并对照川、藏省级公告执行 |
| 9 | 生态修复费用 | 《矿产资源法》 | 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款专用,计入成本;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
| 10 | 压覆矿产 | 自然资规〔2026〕2号 38号文·第四条 | 现行专门依据是《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废止国土资发〔2010〕137号)。要点:战略性矿产原则上不得压覆,仅四类项目确需压覆的可申请审批;压覆部出让的战略性矿产报部审批,其余报省级审批;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批复。不作压覆处理的三种情形: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矿山企业压覆本矿业权范围内矿产、项目实施后新设矿业权或新发现矿产。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内容,改为批复时告知;未签订同意压覆协议、未办审批手续的,市县政府不予供地;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的,依《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完成评估(西藏另有厅发规范文件) |
| 12 | 征地程序与被征地农民保障 |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省级配套办法 | 走征收路径的须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四川报批须审查养老保险补偿费预存款;西藏须落实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 13 | 违法用地处置 | 38号文·第四条 | 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即可开展报批——解决存量「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重要通道 |
| 14 | 批文有效期衔接 | 38号文·第四条 | 用地报批启动后,涉及占用林地、草地及自然保护地的批文到期的,无需重新办理 |
《条例》第三十四条为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活动设定了法规通道: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此外,38号文·第十二条 在保障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前提下,允许线性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区。对保护地面积占比高的地区(如西藏),这两条是重要的空间腾挪依据,但具体项目仍须以配套管理办法出台后的规定为准。
全流程时序
以正式用地路径为主线的典型顺序。临时用地作为平行通道单列。
权利与规划前置
- 矿业权出让/转让 → 取得采矿许可证
- 同步: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含分区分期复垦计划)
- 同步: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
用地前期(可与阶段一交叉)
- 项目核准/备案(《条例》第33条列明的前置手续之一)
- 判断是否需要预审(按第七章分型)
- 需要 → 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 → 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3年)
- 豁免 → 直接进入阶段三(含 89 号文②③④项豁免、38号文规划许可意见通道、批次通道)
- 用林用草:联合会审 + 联合踏勘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查询与协议
报批
- 勘测定界 → 征地前期程序(如需征收)→ 农用地转用 + 土地征收组卷
- 单独选址:按权限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 批次报批:乡村地区 + 增减挂钩/腾退指标
- 分期报批:严格按当期建设内容核定规模
供地与登记
- 供地方式选择:划拨(仅能源类战略性矿产开采设施)/协议出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核发)
- 缴款、交地 → 不动产登记
临时用地(勘查、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
- 科学论证(边开采、边复垦条件)
- 编制分区分期方案,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 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涉林草的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 每期 ≤ 5 年,累计 ≤ 矿业权期限
- 期满复垦验收 → 未履行修复义务的不得批准新的临时用地
三条实务节奏建议
- 前期同步化。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 — 国土空间规划落图 — 用地路径选型」三项在采矿权取得前后同步启动。生态修复方案既是随开采方案报批的法定件,又是临时用地分区分期审批的依据,处在关键路径上。
- 路径选型先行。在可研阶段完成路径判定,因为它决定是否预审、是否征收、供地方式与成本,后期返工代价极高。
- 分期方案量化。在开采方案中形成可核验的分期用地表(分期、面积、功能分区、地类、指标来源),既是节约集约论证的材料,也是避免「批准非本项目用地」的凭据。
四川、西藏差异
同一套国家规则,在两省区的落地层级、材料格式与生态约束上有明显差别。跨省区作业时须逐项对表。
| 事项 | 四川省 | 西藏自治区 |
|---|---|---|
| 预审层级 | 按省厅规定分级;38号文第二条实施后,部权限内的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项目已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报批链条显著缩短 | 四级分办(见下表)。待核 分办规则本身在实务中通行,但所标文号 藏自然资发〔2024〕63号 未能在本地政策库中检索到对应文件;山南市乃东区现行办事指南援引的是 藏自然资〔2020〕42号《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外行文前须向自治区厅核实现行分办文号,勿直接沿用 |
| 报批材料格式 | 省厅《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格式规范》 | 参照部办公厅统一格式:自然资办函〔2024〕10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的函》。注意:旧格式依据 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 已被 自然资发〔2026〕2号(第72项)废止,不得再引 |
| 规划符合性 | 《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工作要点(2026年版)》 | 藏自然资发〔2026〕33号《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合规性审查优化用地要素保障的指导意见(试行)》(2026-06-25),西藏现行最管用的落地文件:城镇开发边界外两条通道(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单宗≤2公顷/论证≤5公顷,总量≤新增城镇建设用地10%;村庄边界外零星用地单宗≤10亩/论证≤30亩,总量≤30%),并严禁规划承诺制。另注:藏自然资〔2023〕130号 已于 2025-12-31 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不得再引 |
| 临时用地 | 川自然资规〔2022〕3号《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2022-03-18 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接续使用见 川自然资函〔2026〕150号(六部门联合印发,含适用情形、办理流程与文书范本) | 《西藏自治区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试行)》——修复费用实行三方共管专户预存 |
| 砂石土类矿产 | 按省厅矿业权管理规定执行 | 《西藏自治区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文本中机构名称等表述已陈旧,援用前须核对现行机构职能与上位法 |
| 草原 | 涉川西北草原,执行 林草规〔2020〕2号 | 《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植被恢复费标准见 藏财税〔2024〕15号(高寒草甸/高寒草原 3100 元/亩) |
| 生态约束 | 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按国家公园管控要求执行 |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生态保护红线覆盖面大,边境地区红线不宜大规模调减,但支持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采 |
| 被征地农民保障 |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预存款审查 | 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经办流程 |
西藏用地预审四级分办
| 情形 | 核发/转报机关 |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 逐级初审后转报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仍由自治区厅核发意见书 |
|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跨地(市)或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及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属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 | 逐级初审后由自治区厅审查并核发 |
|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立项权限在自治区(不跨市)、地(市)级的 | 县级初审后由地(市)局审查并核发(不得再转委托) |
|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立项权限在县级的 | 县级核发 |
| 涉及占用冰川(冰雪)资源的 | 提级至自治区厅 待核 该项未在本地可查的区、市级办事指南中出现,援用前须向自治区厅确认 |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需同步办理用地选址。
十条高频误区
下列判断在实务中反复出现,每一条都对应过真实的退件、整改或行政处罚。
核心条文速查
按位阶排列。对外行文时以本表所列层级为准,优先援引法律与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 4 条
-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第 33 条
- 取得矿业权后,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第 34 条
共四款 - 矿业用地专条。第一款:完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考虑矿业用地实际需求;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第二款:保障矿业权人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是「非战略性矿产不得征收」的唯一法源)。第三款:勘查可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批准后可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植被与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该句《条例》未重述,易漏)。第四款:用地范围和使用期限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 第 35 条
-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告勘查、开采区域范围;矿业权人可依法在相邻区域通行、架设供电供水通讯设施。第二款设四项禁止行为:进入他人勘查开采区域勘查开采;扰乱生产、工作秩序;侵占哄抢矿产品;其他干扰破坏行为
- 第 36 条
- 油气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开采,但应在部规定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与《条例》第38条对应,勿混条号)
- 第 65 条
- 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 —
- 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 第 33 条
- 作业前置手续: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用海、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相关手续;涉及军用土地的另按规定报批。可研报告、矿山初步设计应与开采方案相衔接
- 第 34 条
-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部、局制定
- 第 35 条
- 矿业用地的法定范围:含勘查用地与开采用地;开采用地含采掘作业、堆放矿石废石废渣、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配套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合理需求
- 第 36 条
- 供地方式: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出租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采矿产资源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 第 37 条
- 临时用地:勘查可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林草的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分区分期、每期原则不超过五年;未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不得批准新的临时用地
- 第 38 条
- 油气「探采合一」:完成试油(气)作业并提交探采合一计划后可开采,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
- 第 79 条
- 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法 第 44 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 法 第 45 条
- 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六类情形
- 法 第 52 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建设用地事项进行审查——用地预审的法律基础
- 法 第 57 条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与复垦义务
- 法 第 63 条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条例 第 20 条
-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不超过 4 年(不是笼统的「可延长」);期满 1 年内复垦。油气探采合一的钻井及配套设施适用 4 年档
- 条例 第 23 条
- 批次农用地转用通道
- 条例 第 24 条第(一)项
- 用地预审的行政法规依据;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条例 第 25 条
- 原则一次申请,可以分期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 第 二 条
- 部权限内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项目委托省级办理;「一张图」联网省份对纳入清单并落图的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项目,由省级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有效期3年),不再办理预审和选址手续,取得后即可先行用地;涉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报部备案
- 第 三 条
- 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动态维护机制,正向优化规划分区、边界、重点项目清单
- 第 四 条
- 联动审批: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用湿同平台联审、一次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占用林地、草地及自然保护地批文到期无需重新办理;非项目主体原因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由市县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即可报批
- 第 五 条
- 单独选址项目可分期申请用地;线性项目可分段申请;已批用地因初步设计变更调整范围的,调入依法报批、调出交原用地主体使用
- 第 六 条
- 改进征地工作: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一张图」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并联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对采矿项目的含义:并联办理可压缩征地前期工期;但采矿用地绝大多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走不了成片开发征收(另见 自然资规〔2023〕7号 成片开发限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只能依《土地管理法》第45条或战略性矿产的专门征收通道
- 第 七 条
- 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对战略性矿产和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可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设置
- 第 八 条
- 重点项目临时用地(林、草)在复垦期满前经省级同意可不同施工标段接续使用,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不得变相永久占用;涉林草的可合并编制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方案
- 第 九 条
- 矿业用地专条:勘查各类矿产、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符合临时用地要求的可分期分区批准,每期原则不超5年、累计不超矿业权期限,矿业权续期可申请接续使用;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的采矿项目一次性预留合理空间、滚动开发、分期办理;乡村地区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含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可按批次办理农转用并依法实施征收,无法征收的可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第 十 条
- 已批准但实际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占补平衡指标仍然有效;新增与存量盘活挂钩
- 第 十二 条
- 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可作为要素配置依据;允许线性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区
- 附 则
-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发〔2024〕36号 继续执行;部、局已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适用关系
- 要素保障「四文」是叠加,不是新文废旧文。38号文(2026)为「十五五」总纲,自然资发〔2025〕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89号文(2023)、36号文(2024)均继续有效。适用规则:①89号、36号原定有效期虽至 2025-12-31,但经38号文明确「继续执行」,仍属现行有效,不可当过期文件弃用;②条款不一致的一律以38号文为准,38号文未涉及的回到79号、89号、36号对应条款。唯一例外:89号文第10点「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效期至 2024-03-31,已失效,组卷不得再援引
其他常用依据
- 划拨用地目录
-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公布,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修订,2025年9月1日施行。第(十二)项 能源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五类设施);第二条严格限制划拨;第四条不再符合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
- 自然资规〔2019〕2号
-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经 自然资函〔2024〕709号 修改重新印发,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3年
- 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 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第三条「八个是否」;第四条 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可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
- 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 自然资发〔2023〕89号
- 第2项②③④目预审豁免情形;第3项审查内容;第5项分期报批;第14项节地评价;第17项采矿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
- 自然资发〔2022〕201号
-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 自然资发〔2022〕142号
- 第7项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矿业活动清单与有序退出安排
- 自然资规〔2021〕2号
- 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复垦监管等操作规则;含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提级审批规则与油气探采合一钻井设施可先临时用地、转生产可不复垦的口径。临期 有效期至 2026年11月4日,检索未见续期或接续文件
- 自然资发〔2025〕79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与38号文叠加适用(见上「适用关系」);含跨项目临时用地接续、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时用地等条款
- 自然资规〔2026〕2号
-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压覆矿产的现行专门依据,废止国土资发〔2010〕137号。战略性矿产原则上不得压覆;压覆部出让战略性矿产报部审批,其余报省级;受理后10个工作日批复。切勿与废止202号文的自然资发〔2026〕2号相混
- 自然资发〔2026〕2号
- 《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文件的通知》。2026-01-01,废止政策文件 84 件,含 自然资发〔2022〕202号(第71项)、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第72项)、自然资办发〔2023〕59号(第78项)。并重申内设机构名义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自然资发〔2026〕83号
- 《关于第二批废止政策文件的通知》。2026-05-27,废止 14 件,含 自然资发〔2021〕166号(耕地用途管制)、自然资发〔2023〕53号(林地管理边界)、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地类认定)
- 自然资办函〔2024〕1009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的函》。现行报批文本格式依据,替代已废止的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
- 林草规〔2020〕2号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矿藏开采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由国家级审核
- 自然资规〔2026〕1号
-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