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统一政策为基础,以四川省口径为主)
编制时间:2026年7月
一、制度框架与法律依据体系 · 二、参保登记与缴费申报基本规则 · 三、五险现行费率口径 · 四、五险待遇核心政策 · 五、渐进式延迟退休与弹性退休 · 六、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 七、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一、用人单位社保法定义务清单 · 二、常见违规情形与法律后果 · 三、重点警示:"放弃社保"约定一律无效 · 四、高风险用工情形合规要点 · 五、社保稽核应对指引 · 六、禁止性红线
一、现行主要惠企政策清单 · 二、用足政策红利的操作建议 · 三、单位社保合规年度工作日历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2018年修正)为统领,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以下简称"五险")。配套主要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2023年12月1日施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等。费率与基数方面,现行全国统一框架由《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确立,四川省以《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落地实施。
管理体制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政策与经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含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核发和缴费稽核。用人单位办理业务的主要渠道为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电子税务局、12333公共服务平台及各省网上服务大厅(四川为"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口径,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执行(以参保地规定为准)。个人缴费基数设上下限:上限为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国办发〔2019〕13号将平均工资口径统一调整为城镇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 险种 | 单位费率 | 个人费率 | 基数口径 | 政策依据 |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6% | 8% | 单位:工资总额;个人:本人工资(60%—300%封顶保底) | 国办发〔2019〕13号、川办发〔2019〕27号 |
| 失业保险 | 四川现行0.6% | 四川现行0.4% | 同养老保险 | 阶段性总费率1%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4〕40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度全国延续文件截至编制时点未见公布,以税务部门实际核定费率为准 |
| 工伤保险 | 行业基准费率×浮动(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2%—1.9%) | 个人不缴费 | 单位工资总额 | 按行业风险类别实行基准费率并按基金支缴率等浮动;全国阶段性降费政策(人社厅函〔2024〕35号)执行至2025年底,四川省因基金结余变化已自2025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以统筹地区核定为准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 | 以参保地医保部门公布为准 | 一般为2% | 参保地医保口径 | 生育保险已并入职工医保统一征缴,单位费率合并计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由60周岁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63周岁;原55周岁退休的女职工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每两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用15年过渡到位。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同步施行,单位人事经办要点如下:
| 义务事项 | 合规要求 | 主要依据 |
|---|---|---|
| 单位社保登记 | 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终止后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 | 社会保险法第57条 |
| 职工参保登记 | 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含试用期员工) | 社会保险法第58条 |
| 按月申报缴费 | 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不得瞒报漏报;个人部分代扣代缴 | 社会保险法第60、62条 |
| 基数如实申报 | 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申报,不得按最低基数"一刀切" | 征缴条例第10条、人社部发〔2016〕132号 |
| 缴费明细告知 | 按月将缴费明细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职工公布全年缴纳情况 | 社会保险法第60条、征缴条例第17条 |
| 离职人员经办 | 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5日内报送失业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停保和关系转移 | 社会保险法第50条 |
| 工伤申报 | 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
| 配合监督稽核 | 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谎报瞒报 | 社会保险法第77条、稽核办法第5条 |
| 违规情形 | 法律后果 | 依据 |
|---|---|---|
|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保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 社会保险法第84条 |
|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 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社会保险法第86条 |
|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 按上月缴费额的110%核定应缴数额 | 社会保险法第62条 |
| 逾期拒不缴纳 | 征收机构可查询存款账户、申请划拨、要求提供担保签订延期协议,直至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相应价值财产抵缴 | 社会保险法第63条 |
| 伪造、变造、毁灭账册致基数无法确定 | 除依法处罚外按核定办法征缴,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征缴条例第24条 |
| 少报瞒报缴费基数、人数,拒绝稽核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稽核办法第11条 |
| 未依法代扣代缴 | 责令限期代缴,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不得要求职工承担 | 实施若干规定第20条 |
| 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待遇 |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87、88条 |
| 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致职工无法享受待遇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若干规定第19条 |
| 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 | 由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基金先行支付后向单位追偿 | 社会保险法第4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明确:
合规要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职工自愿申请、以补贴替代、试用期约定、协议放弃等),任何形式的"不缴社保"安排均属无效,单位面临补缴本金+滞纳金+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叠加责任;此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社保补贴"虽可主张返还,但整体成本与法律风险远高于依法参保。存在此类历史安排的单位,应在专业指导下于稽核或争议发生前主动清理整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享受情况进行核查,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缴费稽核,两者并行;单位对监督检查负有配合义务,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经办条例第四十八条)。应对要点:
| 政策项目 | 标准 | 主要条件 | 期限/渠道 |
|---|---|---|---|
| 养老保险单位费率16% | 单位缴费比例稳定在16% | 所有参保单位普遍适用 | 长期执行,自动适用 |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总费率1%(四川单位0.6%、个人0.4%) | 普遍适用 | 人社部发〔2024〕40号明确至2025年底;2026年度延续文件暂未见公布,以税务核定费率为准 |
|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 安全生产、工伤预防表现好的单位可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 | 以统筹地区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为准 | 长期机制;四川自2025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0.2%—1.9%),全国统一阶段性下调政策已结束 |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中小微企业不超过上年实缴失业保险费的60%,大型企业不超过30% |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及以下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人社部发〔2026〕39号);"免申即享"为主,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确认授权后可返还至其缴纳社保费的账户 |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 | 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 | 2026年底前;经办机构比对发放 |
| 技能提升补贴 | 初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不超过2000元 |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人社部发〔2026〕39号) | 每人每年享受1次,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省级可增至每年最多3次;12333或线上申领 |
| 困难缓缴 | 经批准可暂缓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待遇 | 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省级人社部门批准;或依法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实施若干规定第21、22条 |
各项补贴的属地申领细则(如四川省稳岗返还的裁员率计算口径、名单公示方式)由省市人社部门另行公布,建议关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免申即享"推送信息,确保单位社保户、对公账户信息准确以便资金直达。
| 时间节点 | 重点工作 |
|---|---|
| 每月固定日前 | 核对增减员、申报缴费;新入职员工30日内参保;离职员工15日内报送名单并出具证明 |
| 每年1月 | 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本年度缴费工资;核对税务核定费率 |
| 基数公告后(四川多为三季度) | 按新上下限完成补差;更新代扣代缴金额并告知职工 |
| 每年年中 | 开展社保合规自查(覆盖率、基数匹配、特殊用工);申领稳岗返还、扩岗补助、技能补贴 |
| 每年年末 | 向职工公布全年缴费情况;测算次年人力成本(含延迟退休节奏对退休安排的影响) |
| 日常持续 | 关注人社、税务、医保部门公告 |
免责声明:本手册系对官方公开政策文件的归纳整理,力求准确但不排除政策更新滞后的可能;具体业务办理及个案处理,请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医保等部门的正式文件和答复为准,重大事项建议咨询专业机构。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手册 · 2026·07 · 以四川省口径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