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清"双轨并行"这一最大风险点;把九个环节、七个主体一次对齐。
一、法律框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七款
| 款 | 内容要点 | 教学落点 |
|---|---|---|
| 第1款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一户一宅;面积标准授权省级 |
| 第2款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基础上,可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 | 兜底条款,主体是县级政府 |
| 第3款 | 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永久基本农田是法律位阶的绝对禁止 |
| 第4款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本讲核心:审核与批准均在乡镇;占农用地另走第44条 |
| 第5款 | 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一次性 |
| 第6款 |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依法、自愿、有偿"三要件缺一不可 |
| 第7款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职责划转的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六十条已同步确认) |
衔接条款:第五十九条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审批手续。
二、★ 本讲最大风险点:双轨并行,缺一即违法
最常见的违法形态:农户手上只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没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即已开工建设。此时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
顺序要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先转用、后批宅,实务中最容易倒置。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宅基地专节(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条)
-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 第三十四条:申请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未设集体经济组织的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五条: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 第三十六条("四个禁止"):禁止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四、★ 西藏落地:从地方性法规到操作文件的完整链条
这一节是本讲对山南最有用的部分——西藏的宅基地规则是齐备的,不是空白。
(一)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至四十七条
| 条 | 内容 |
|---|---|
| 第四十二条 | 建造住宅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建造住宅 |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未设的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三种不予批准情形:(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的;(二)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申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可以依法委托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通过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规划布局、用地指标专项管理、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等方式保障需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五条 | 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集体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依法申请使用安置地宅基地,但应当退出原宅基地并办理注销登记 |
| 第四十六条 | 进城落户村民可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退出的宅基地优先保障本集体成员需求 |
|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二)★ 已经落地的三份自治区文件——不要再说"没有依据"
| 文件 | 解决了什么 |
|---|---|
| 藏自然资〔2023〕83号《关于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 | 把《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委托落到了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宅基地农转用,已经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这是把"双轨并行"的第二条轨道在县域内闭合的关键——很多地方还不知道这条已经能用了 |
| 藏农厅函〔2023〕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 申请条件、面积标准、申请审批全流程与时限、部门分工、"三到场"、6个附件表单,一次配齐 |
| 藏自然资发〔2024〕43号《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各项工作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通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 简化要件、降低成本,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增加农牧民建房负担 |
(三)★ 宅基地面积标准——本讲最实用的一张表
藏农厅函〔2023〕39号明确:农村宅基地面积,暂按《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有关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 占用地类 | 面积标准 |
|---|---|
| 占用耕地 | 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解决);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不超过300㎡;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不超过350㎡ |
| 占用其他农用地 | 每户人口4人以下(含4人)的,不超过350㎡;4人以上的,不超过400㎡ |
| 占用荒地 | 每户人口4人以下的,不超过400㎡;4人以上的,不超过500㎡ |
藏政发〔2001〕118号中被2023年函承接的只有"面积标准"这一项。该规定中与现行上位法冲突的条款已不再适用,讲课时必须点破,否则学员照老文件办事会出错:
- 原第七条"报乡镇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被《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西藏《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取代,现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原第九条查处主体为"国土资源部门"——已被《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取代,现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原第十一条"回乡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可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已被自然资发〔2025〕10号第(九)条、自然资发〔2025〕217号明令禁止,不得再执行。
(四)西藏审批流程与时限(藏农厅函〔2023〕39号)
| 环节 | 承办 | 时限 |
|---|---|---|
|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初审+本组公示 | 村民小组 | 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讨论;公示不少于7天 |
| 村级组织审查(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 | 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乡镇审查(申请条件、布局与面积标准、村组审核公示情况),并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草等部门核实 | 乡(镇)人民政府 | 15个工作日内 |
| 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书》,鼓励《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 | — |
| 建立审批台账,按季度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 | 按季度 |
三条本地特别规定,容易漏讲: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 批准后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未开工的,由村集体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建新拆旧: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申请前须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并交还村集体;原宅基地已登记的,须办理注销登记。
五、占用耕地建房的五条特殊规则(自然资发〔2020〕128号)
自然资源部官方口径概括为三句话:"计划单列、审批下放;规划管控、统一占补;一户一宅、注意分户合理性"。
| # | 规则 | 要点 |
|---|---|---|
| 1 | 计划指标单列 | 省级每年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求,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
| 2 | 农转用审批可委托县级 | 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西藏已由藏自然资〔2023〕83号落地) |
| 3 | 规划管控但不僵化 | 已有村庄规划的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
| 4 | 占补平衡由县统筹,不向农民收费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无法落实的可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
| 5 | 一户一宅与分户 | 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 |
两个必须当场回答的问题:
- 问:农民建房能不能占一般耕地? 答:能。法律禁止的只有永久基本农田(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占用一般耕地,依法办理农转用并落实占补平衡后可以。
- 问:占补平衡的钱谁出? 答: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不得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自然资发〔2024〕204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西藏藏农厅函〔2023〕39号同样明确"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
六、"八不准"与2020年7月3日分界线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八条是给审批者的——请全体乡镇、县级审批人员单独记住。它对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2020年7月3日的政策分界:该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整治,此日成为增量与存量的分界。
| 处置原则 | |
|---|---|
| 7月3日之后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 | "零容忍",从严从重——"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
| 7月3日之前 | 作为历史存量问题,"依法依规,讲求工作方法,分步整治、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
七、2025年新口径:从"零容忍"到"容错纠错"的并存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号)——本领域最新的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原文):
"坚决反对不顾实际情况,只依据管理数据进行合法性判定的'唯技术论'工作方式。对原为建设用地误划为耕地的,经举证核实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不认定为违法占地,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要……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坚决杜绝不切实际下任务、定时限,强行砍树、毁果、填塘,虚假复耕等行为,给基层留出合理必要的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严防出现简单化、'一刀切'问题。"
第(九)条 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原文摘要):
"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第(七)条:按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继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
执法协同: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实行非农建设占补挂钩的省份,须先行冻结当地相应的储备补充耕地指标";重大典型问题采取挂牌督办、直接立案、公开通报方式处理。
2020年的"零容忍"与2025年的"容错纠错""反对唯技术论""给基层留过渡期"并存但指向相反。
建议定调:"对新增违法零容忍,对历史存量与技术性误判讲方法。 红线是永久基本农田和'八不准',弹性在整改的节奏、方式和过渡期。判断标准不是'能不能宽',而是'这块地是不是真的违法'——原为建设用地被误划为耕地的,本来就不是违法,不需要'宽',需要的是纠正数据。"
与之配套的纠错通道有两条:登记环节走自然资发〔2025〕217号;永农数据库环节走红线办法第二十三条(误划入永农的会同认定、逐级报部更新)。
八、部门职责与"三到场"(农经发〔2019〕6号)
部门职责分工(原文):
| 部门 | 职责 |
|---|---|
| 农业农村部门 |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
| 自然资源部门 |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
审批环节中的分工:
-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 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机制: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管理机制为"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
"三到场":
| 到场 | 时点 | 做什么 |
|---|---|---|
| 受理(申请审查)到场 |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 | 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 |
| 批放(开工前丈量)到场 | 开工前 | 农户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组织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
| 验收到场 | 建房完工后 | 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四至使用宅基地,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
原文是赋权性的"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是限制性的"方可"。写成"方可"会与自然资发〔2025〕217号确立的"依申请登记"原则相冲突,等于把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通道自己堵死。
九、审批全流程九环节对照表(本讲核心教具)
| # | 环节 | 责任主体 | 依据 |
|---|---|---|---|
| ① | 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 农户→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 | 实施条例第34条;西藏《实施办法》第43条第1款 |
| ② |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本组公示(不少于7天);村级组织审查签署意见 | 村民小组、村级组织 | 藏农厅函〔2023〕39号 |
| ③ | 联审:资格条件、面积标准、村组公示情况审查 | 农业农村部门(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 农经发〔2019〕6号 |
| ④ | 联审:规划符合性、用途管制审查 | 自然资源部门 | 农经发〔2019〕6号 |
| ⑤ | 宅基地审核批准,出具《农村宅基地审批书》 | 乡(镇)人民政府 | 土管法第62条第4款 |
| ⑥ | 涉占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 由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农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权限内的已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土管法第44条;西藏《实施办法》第43条第3款;藏自然资〔2023〕83号 |
| ⑦ | 占补平衡落实 |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不得向农民收费 | 自然资发〔2020〕128号;204号文第(二)条;藏农厅函〔2023〕39号 |
| ⑧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鼓励由乡镇一并发放) | 农经发〔2019〕6号 |
| ⑨ | 批后监管:"三到场"→验收→不动产登记 | 乡镇政府组织;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 | 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发〔2020〕84号、〔2023〕109号、〔2025〕217号 |
记忆口诀(可板书):
申请在集体、批准在乡镇、转用看层级、指标靠单列、占补由县统、红线是永农、登记在自然资源。>
十、登记衔接:登记不是"补票通道"
三份文件递进,均现行有效,无替代关系:
- 自然资发〔2020〕84号(基础操作规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
- 自然资发〔2023〕109号(推进部署):"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 自然资发〔2025〕217号(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化解口径的全国统一细化)。
★ 自然资发〔2025〕217号: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化解
总原则:按《民法典》依申请登记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易后难、严守底线。
(一)"一户多宅"
- 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均予以确权登记。
- 同一农户多处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过当地标准的,可作为一处宅基地管理,予以确权登记。
- 面积之和超过标准的,农户可在标准范围内选择一处或多处宅基地(不得对整宗宅基地进行分割)作为一处管理,按规定登记。
- 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按地方规定分户后登记。
- 经批准易地搬迁安置"建新不还旧"形成一户多宅的,退出原有宅基地后依法登记;原宅已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地方政府收回决定及嘱托文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这一条与西藏《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应当退出原宅基地并办理注销登记"、藏农厅函〔2023〕39号"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办理注销登记"完全衔接,三条应并讲。
(二)★ 农房用地未经审批——本讲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一段
原文:"符合'一户一宅'等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合理的农房用地没有审批手续等权属来源材料且实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确认,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确权登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参考遥感影像、国土调查成果等材料,能够证明2020年7月3日前已发生建设用地行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直接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
这是"2020年7月3日分界线"在登记环节的落地:该日之前已发生建设用地行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直接按建设用地登记,不必逐户补办农转用;该日之后的,仍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农房未取得规划许可——两个规划区、三个时间界
| 位置 | 时间界 | 处理 |
|---|---|---|
| 原城市、镇规划区外 |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 | 无需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按房屋现状办理登记 |
| 同上 |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成 | 依自然资发〔2020〕84号公告15个工作日并审核后,按审核结果登记 |
| 原城市、镇规划区内 |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 | 无需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按房屋现状确权登记 |
| 同上 | 1993年条例实施后至自然资发〔2023〕237号印发前建成 | 依当地房屋面积标准,公告15个工作日并审核后,对标准内面积予以登记;一定额度内的超建面积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具体额度和审核方式由地方确定 |
| 同上 | 自然资发〔2023〕237号印发后建设 | 按要求补办符合规划的手续或出具符合建房规定的意见后办理登记 |
(四)宅基地面积超标——三段式分类处理
| 时段 | 处理 |
|---|---|
|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住宅,其范围此后未扩大的 | 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
| 1982年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 | 按审核批准面积登记;超占部分已按规定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未处理的,超占面积在附记栏中注明 |
|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 按审核批准面积登记,超占面积在附记栏中注明 |
| 本通知印发后新审批的宅基地 | 严格按照审批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面积不再注记 |
(五)负面清单(一律不得登记)
城镇居民尤其是回乡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或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或个人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违法违规搞合作建房;"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住宅——一律不得登记。
对超过可附记额度范围的超建农房、违法占地违规建设且不具备居住功能的农房,不予办理登记。
(六)部门协作与群众权益
- 两部门推动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联审联办;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启用后及时共享村庄用地数据。
- 鼓励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中办理、送证上门。
- ★办理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依法享有权利的妇女、儿童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
(七)适用边界
"本通知印发后,新建农房用地和规划管理不适用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这条是防线,必须讲:217号不是给新增违法开的口子。
十一、违法建房查处主体(三条分界,避免主体错位)
| 违法情形 | 查处主体 | 处罚措施 | 依据 |
|---|---|---|---|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无"没收"档、无罚款);超过省级标准的多占部分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第78条 |
| 非村民主体,或非住宅类非法占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责令退还;违反规划→限期拆除;符合规划→没收;可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0—1000元) | 第77条;实施条例第57条 |
| 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 |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并处罚款(耕地开垦费5—10倍) | 第75条;实施条例第55条 |
| 监督检查权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 四项检查措施 | 第67条第2款、第68条;西藏《实施办法》第47条第2款、第48条 |
| 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可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 | 第83条 |
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无论是否符合规划,一律"限期拆除",没有"没收"这一档。这是实务中"查处难、执行难"的政策症结,也是必须向乡镇讲清的一条——不要指望"符合规划就能没收保留"。
本讲小结
- 一个最大风险:宅基地批准书≠农用地转用批准,双轨缺一即违法。
- 一条红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一个好消息:西藏的第二条轨道已经委托到县级(藏自然资〔2023〕83号),面积标准、流程时限、表单也都齐了(藏农厅函〔2023〕39号),不要再说"没有依据"。
- 两句收口:"先转用、后批宅";"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本页内容摘自《守住耕地红线 建好高原良田》讲稿第五讲,原文照录,供工作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所引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具体办理以属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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