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算一笔账。
假设有人动了歪念头,准备拿 100 万元去行贿,换一个项目审批。
这 100 万本来放在正规市场,按 8% 的年回报算,一年后应该变成 108 万。这是他的机会成本。
再假设两个数:案发概率 20%;一旦案发,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职业、声誉全部折算成钱,损失 500 万。
好,问题来了:这笔”生意”要多大的回报,他才觉得”划算”?
列个式子:80% 的概率拿到回报 V,20% 的概率赔掉 500 万,期望值要盖过 108 万——
0.8V − 0.2×500 ≥ 108,解出来:V ≥ 260 万。
什么意思?
100 万的投入,必须看到 260 万以上的回报,账面回报率 160%,这个人才会下场。
这就是 1992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1968 年那篇经典论文的核心思路:把违法行为当作一笔”理性投资”来分析——不是给它洗白,而是为了找到它的死穴。
这道算术题里,藏着反腐制度设计的全部秘密。
一个悖论:暴利,又不暴利
先看一个反直觉的现象。
新闻里落马者的涉案金额动辄惊人,看起来腐败是暴利。但经济学会告诉你另一句话:腐败未必有”超额利润”。
两句话都对。怎么回事?
回到算术题。160% 的回报率,是”成功状态”下的回报率。它必须这么高——因为要补偿那 20% 的案发风险。这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一卷里讲的道理一回事:又脏又险的行当,工钱必须更高,否则没人干。经济学管这叫”补偿性差异”。
而把风险折算进去呢?0.8×260 − 0.2×500 = 108 万——和把钱老老实实放在正规市场,一模一样。风险调整之后,超额利润是零。
这里还藏着一个统计学错觉。你能看到的样本,只有”敢下场的”和”已落马的”——回报算不过 260 万门槛的交易,从一开始就不会发生,自然也不会出现在任何通报里。看得见的全是高回报,是因为低回报的根本没上场。
换句话说:看起来的暴利,本质是风险溢价,外加幸存者偏差。
这个区分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决定了,反腐的杠杆该往哪儿使。
第一根杠杆:让”查处概率”说话
再看那个式子。里面有两个政策变量:案发概率 p,惩罚力度 F。
很多人的直觉是:判得越重,越没人敢伸手。
但数学说:p 比 F 更狠。
为什么?F 只出现在一个位置(p×F,期望惩罚)。而 p 出现在两个位置——它既放大期望惩罚,又直接压缩成功概率。
动 F,是单点打击;动 p,是双点打击。
用数字说话。前面那道题,把案发概率从 20% 提到 40%,其他都不变:回本门槛从 260 万直接跳到 513 万,账面回报率得超过 400% 才”划算”。多少灰色交易,一夜之间从”值得冒险”变成”傻子才干”。
这不是书斋推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阐释”不敢腐”机制时,用的正是这个变量:“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提高腐败案件查处概率,降低腐败收益和违法成本之间的比率。”
官方表述和贝克尔的公式,说的是同一件事。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反腐必须”常态化”。查处概率的威慑力,来自它的稳定预期——一阵风式的检查,会让人赌”这阵风过去就好”;常态化监督,才能把 p 写死在每个人的算式里。
斯密在《国富论》里还提醒过另一件事:人对成功概率有系统性的高估。年轻人当兵出海,都觉得倒霉的不会是自己。放到这里,就是落马者忏悔中高频出现的那句”没想到会查到我”——低估 p,是人性常态。而忽松忽紧的检查节奏,恰恰喂养这种侥幸;常态化的全部价值,就是把”赌一把”的心理空间挤干净。
第二根杠杆:腐败最怕的不是抓人,是”拆伙”
现在把问题升级。单人的腐败好算,现实中危害更大的,是拉帮结派。
有意思的是,恰恰是”多人组合”,藏着腐败最脆弱的命门。
为什么?一句话:非法合约,得不到法律保护。
正经生意的合伙人闹掰了,可以上法院。行贿的”合伙人”呢?同伙私吞了钱,你敢起诉吗?
所以腐败合谋天生背着三重成本——
背叛风险:同伙随时可能反水;
保密成本:人越多,暴露概率越高;
分赃成本:没有账本,没有审计,没有仲裁。
这三重成本,解释了腐败为什么长成我们看到的那些形态:要么家族化,用血缘信任替代合同;要么找”白手套”,用中间人隔离风险;要么结成利益同盟,人人手里捏着别人的把柄,谁也不敢先动。
看懂了这个结构,就看懂了反腐的第二根杠杆:不必等它案发,先抬高它内部的”合作成本”,让合谋自己散架。
2021 年 9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官方给出的定位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
翻译成经济学语言:行贿方和受贿方是一个合谋的两端。只打一端,另一端还会去寻找新的对手方;两端一起查,合谋的预期收益和信任基础同时崩塌。
国际学界也有同方向的设计。2011 年,时任印度财政部首席经济顾问的考希克·巴苏(Kaushik Basu)提出过一个方案:对”被索贿”类的贿赂——为了拿到本就该得的服务被迫掏钱——让付钱一方免责、且可追回款项。交易一完成,付钱的人立刻有动力举报,这类合谋在成立之前就瓦解了。
要说明的是,这两种设计针对的是两类不同的贿赂。主动”围猎”公权力的行贿,行贿人是合谋的发起方,一起查才能拆掉两端;被勒索型的付款,付款人接近受害者。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其实早有区分: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机制设计的内核是一致的:**在合谋内部制造囚徒困境。**财产申报、金融监管、举报人保护,全都作用于同一个点——让”攻守同盟”越来越贵、越来越脆。
第三根杠杆:当”查处概率”本身被腐蚀
前两根杠杆有一个共同前提:查处概率 p,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但危害最深的腐败,恰恰会攻击这个前提。
想一想”保护伞”这个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里反复出现的官方语汇。它在经济学上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有人在”投资于降低自己的案发概率”。
一旦 p 可以被收买,前面的算术全变了:规模越大的腐败,越有能力压低自己的 p;p 越低,回报越安全;回报越安全,规模做得越大。一个自我强化的循环。
这时候,单纯提高平均查处力度、拆解普通合谋,都够不着它——因为它腐蚀的是执行监督的系统本身。
这个顶层问题,没有技术性解法,只有制度性解法:让任何人都没有能力改写自己的 p。
2013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经济学视角看,这句话瞄准的正是上面那个死穴:监督全覆盖、巡视巡察、政务公开,本质上都是把”案发概率”从个人关系网里拿出来,变成一个谁也无法操纵的外生变量。
三根杠杆,层层递进:第一根管威慑,第二根管组织,第三根管系统自身。
反腐为什么也是分配问题
有人会问:腐败无非是钱从一个口袋进了另一个口袋,为什么全社会要付出这么大的力气去反?
因为腐败改变的不是一笔钱的位置,是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三条实证结论。
第一,腐败直接拉大贫富差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三位经济学家 2002 年发表的跨国研究(谷歌学术被引超过 3000 次)发现:腐败程度越高的经济体,基尼系数越高,贫困状况越严重。
第二,腐败扭曲人才流向。1991 年《经济学季刊》的一项研究给出了机制:当寻租的回报高过创造的回报,最有能力的人会流向”关系”,而不是”生产”——决定财富的不再是能力,而是位置。
第三,腐败扭曲公共投资。贿赂需要藏身之处:大工程好藏,教科书难藏。研究腐败的经济学家发现,腐败严重的地方,公共支出会系统性偏向大项目,偏离教育和卫生——账面上损失的是钱,实际损失的是下一代的机会。
还有一条更隐蔽的。贿赂本质上是一笔”固定成本”:同样的打点开销,大企业摊到每单生意上不算什么,小企业却根本扛不动。于是市场向”关系户”集中,真正靠产品说话的创业者被挤出局。这也是为什么,优化营商环境和反腐败,从来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所以反腐保卫的东西,比”追回赃款”大得多。它保卫的是”能力决定回报”这条社会预期。这条预期一旦松动,受损最重的,永远是手里只有能力、没有关系的普通人。
收束:一张对照表
把全文压缩成一个可以带走的模型。
腐败作为一门”生意”,成立需要三个条件:算得过来的风险回报,维持得住的合谋,够得着的保护。反腐的制度设计,正好三路拆解——
| 腐败的成立条件 | 反腐的对应杠杆 | 制度语言 |
|---|---|---|
| 风险回报算得过来 | 提高查处概率,稳定威慑预期 | 不敢腐 |
| 合谋维持得住 | 抬高合谋内部成本,受贿行贿一起查 | 不能腐 |
| 保护够得着 |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p 不可收买 | 不能腐(制度层) |
| 还有一个隐藏参数 | 把”良心的价格”抬到无穷大 | 不想腐 |
最后一行,值得多说一句。
那道算式里其实还有一个变量:道德成本。对一个真正”不想腐”的人,这个变量趋于无穷大——任何回报率,都算不出正数。所以教育和文化建设不是软任务,它是在改写每个人算式里最底层的那个参数。
回到开头那道算术题。
反腐的终极目标,不是抓掉多少人,而是让这道题在任何人手里、任何时候,都算不出正数。
到那一天,最”理性”的选择,就是干净。
参考资料
[1] Becker, G. (1968).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76(2).
[2] Gupta, S., Davoodi, H. & Alonso-Terme, R. (2002). Does corruption affect income inequality and poverty? Economics of Governance, 3(1), 23–45.
[3] Shleifer, A. & Vishny, R. (1993). Corruptio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8(3).
[4] Basu, K. (2011). Why, for a Class of Bribes, the Act of Giving a Bribe Should Be Treated as Legal. MPRA Paper 50335.
[5] Murphy, K., Shleifer, A. & Vishny, R. (1991). The Allocation of Talent: Implications for Growth.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6(2).
[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1 年 9 月),人民网。
[7]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机制》。
[8] 人民网党建频道:《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2024 年 1 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相关表述出处。
本文为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性内容,不涉及任何具体案件与个人;所引政策表述均以官方公开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