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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文件废止后,基层别慌,该换回思路了!

回到现场与法律主图

这几天基层工作里最容易让人纠结的,还是那类老问题。

一块地,林业资料里有林地来源,林业一张图上也能看到过去的痕迹。可打开国土调查成果,现状又可能显示为耕种状态。到了现场,地上确实有人种着庄稼,甚至已经种了不少年。于是问题就来了,这块地现在到底怎么管。

过去很多争议,最后都会被压到一个词上,叫“地类认定”。

地类认定当然重要。没有统一底图,没有调查成果,国土空间管理就没有共同语言。可实际工作干久了就会发现,如果所有问题都等到最后用一次现状调查结果来决定,基层就会越来越累。林业说有林地来源,自然资源说调查反映现状,群众说这么多年一直耕种,每一句单独听都有理由,但放在同一个地块上,就变成了反复扯不清的工作量。

国土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重在反映特定时点的国土利用现状。林业一张图和森林资源管理资料,更多承载林地来源、经营管理、保护利用和监督执法信息。两套资料的目的不同、标准不同、形成过程也不同,不能互相简单替代,更不能谁拿一张图就把另一个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划掉。

这次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政策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83号),附件里废止了一批政策文件,其中就包括大家很熟悉的自然资发〔2023〕53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政策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83号)附件 第二批废止的政策文件目录中包括: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同一批废止目录里,还能看到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等方面的文件。它们共同指向一个现实,过去几年围绕“三调”成果、统一底图、部门衔接形成的若干过渡性工作口径,正在被清理和调整。

这件事不能简单理解成“林地管理没有依据了”。

恰恰相反,它提醒我们,以后不能再把53号作为现行有效依据直接引用,也不能把一个阶段性的协调口径当成所有问题的最后答案。越是这个时候,基层越要回到更稳的地方,回到现场,回到历史,回到现行法律法规。

真正要变的,不是监管责任,而是工作思路。

以前碰到“三调是耕地,林业资料是林地”的情况,大家容易先问,这个图斑最后认成什么。现在更应该先问,这块地是怎么走到今天这一步的。

它原来是不是依法确定的林地。有没有林权登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资源档案、历史调查成果等资料。后来为什么变成耕种状态。是采伐后没有及时更新造林,是造林后管护没有跟上,是临时间作慢慢变成长年耕种,还是确实发生过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这些问题不问清楚,只看现状,很容易把过程丢掉。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的128号文件,其实已经把这个边界讲得很明白。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优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规范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28号)第八条 八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国土调查是例行体检,反映调查时点的国土利用现状,不同于管理中的用地性质,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坚决杜绝简单依据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实际管理工作应以现场核实结果为主,进一步比对规划、审批、执法等管理信息及以往调查成果,充分考虑现状地类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综合作出用地性质判断。建立国土调查成果纠错容错机制,各地发现调查成果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可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动态更新调查成果。

这段话对基层非常有用。

国土调查是“例行体检”,体检很重要,但体检结果不能自动替代病因分析。调查成果反映的是某个时点的利用现状,管理中还要看规划、审批、执法、历史调查成果和现场核实结果。一个地块今天看起来在耕种,不等于过去的林地来源、违法过程、恢复义务就全部消失。

128号文件第二条也专门把合法合规性核实写了进去。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优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规范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28号)第二条 二 、健全调查部门协同机制。落实年度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调查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协同机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点、统一平台”要求同步开展两项工作,实现数据联动更新。调查成果上报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合法合规性核实;属于违法违规开垦、占用等的。按原地类调查,并标注“202X疑似违法违规”,后续根据处置情况再及时变更。

这里最关键的是“合法合规性核实”。

如果一个变化属于违法违规开垦、占用,就不能因为现场已经变了样,就把原来的地类和管理责任一并抹掉。先按原地类调查,标注疑似违法违规,后续根据处置情况再变更,这个逻辑和基层实际工作是对得上的。

128号文件第四条还专门谈到了皆伐后的林地。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优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规范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28号)第四条 四 、完善林地草地调查有关规则。现状林地(不含恢复属性林地)上种植经济林(果)的,按林地调查,标注“种植经济林(果)”,调查结果由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审核确定。皆伐后的林地,按“其他林地” 调查,其中对临时耕种或间作套种的,标注 “202X 年度采伐更新临时种植”。对在现状草地(且历年非耕地)上开展高标准多年生人工牧草地建设、草种繁育的,按“人工牧草地”调查,标注“草业工程”。

这说明什么。

林地并不是只有“眼前长着大树”才叫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皆伐后的林地、临时耕种或间作套种的采伐更新地块,都可能需要继续放在林地经营管理逻辑里判断。不能因为短期现状像耕地,就直接把林业监管从这个地块上撤出去。

《森林法》本身也不是按“眼前像不像森林”来确定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这一点对实际工作特别重要。

采伐迹地不是树没了就不是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不是还没成林就可以随便改作别的用途。林地的法律含义,本来就包括一些过渡状态、恢复状态和经营状态。基层判断时,不能只看眼前作物,更要看这块地的法定来源和变化过程。

《森林法》对林地保护也有非常清楚的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把这些条文放在一起看,基层就不容易乱。

林业部门管林地,不是因为某个临时文件给了一个口径,而是《森林法》本来就要求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对确需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禁止毁林开垦和其他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

同样,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土地、保护耕地,也不是因为某一次现状调查结果,而是《土地管理法》本身就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这就能解释一个基层常见误区。

耕地和林地都是农用地,但不是同一种管理对象。耕地有耕地保护的规则,林地有林地经营和保护的规则。不能因为它们都属于农用地,就把经营方式、监管责任和法律后果混在一起。

《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也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所以,回归原本监管思维,不是各管各的、互不衔接。

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各自回到法定职责,再通过现场核实和资料比对把事实弄清楚。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管土地用途和耕地保护,林业主管部门按森林法律法规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遇到同一地块上历史、现状、规划、审批、执法信息不一致的,不是简单抢结论,而是共同把事实链条补完整。

最怕的是,把调查现状当成违法事实的合法化理由。

比如一块地历史上确属林地,后来因为采伐后没有更新造林,或者造林后长期管护不到位,或者被违法开垦、占用,慢慢呈现耕种状态。到了某一次调查时,如果只看那一刻的现状,就可能把多年形成的问题盖过去。

可法律并没有说,违法占用林地只要拖到现状变成非林地,就不再追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基层遇到这类问题,真正稳妥的思路,不是先急着给它贴一个最终标签。

先看历史来源,原来是不是林地。再看变化原因,是合法审批、合法调整,还是采伐后未更新、造林后未管护、毁林开垦、违法占用。再看现状结果,现场到底是什么利用状态。最后看法律后果,该按林地恢复的按林地恢复,该按耕地保护的按耕地保护,该依法查处的依法查处,该纠错更新的通过年度变更或日常变更机制更新。

只要这个顺序不乱,基层就不需要慌。

如果一块地本来就是耕地,后来在耕地上种树,已经涉及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那就不能简单说“长了树就是林地”。如果一块地本来就是林地,后来因为违法开垦、违法占用、长期管护缺位变成耕种状态,也不能简单说“调查成耕地就不再是林业的问题”。

两种情形看着相似,法律路径完全不同。

这也是这次文件废止后,基层最该换回来的思路。不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找一个文件替自己做最后判断”上,而是把证据和法律关系理顺。图斑、现场、历史资料、权属登记、审批手续、执法记录、规划成果,都要放在一张时间线上看。

林地和耕地都是农用地,但经营管理方式完全不同。

耕地的重点,是保护耕作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林地的重点,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持林地用途、保障更新造林和森林生态功能。一个地块如果确属林地,就应当按照林地经营和管理,不能让“临时耕种”慢慢变成事实上的用途改变。一个地块如果确属耕地,也不能因为种了树就绕开耕地保护要求。

所以,后面的工作不是谁压谁,也不是谁替谁背责任。

自然资源管理要尊重调查成果,也要防止简单依据调查数据进行管理。林业管理要尊重现状变化,也要防止现状变化掩盖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未履行更新造林义务等问题。两个部门真正需要共同面对的,是同一块地从过去到现在的事实链条。

基层最怕迷茫。迷茫往往来自一个误会,以为某个文件废止后,原来的问题就没有抓手了。

其实抓手一直都在。

调查成果给我们看现状,现场核实帮我们看真实情况,历史资料帮我们看来源,审批和执法信息帮我们看合法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告诉我们最后应当怎么管。

只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法规,很多看起来缠在一起的问题,就能慢慢拆开。

图斑可以变化,事实不能被抹掉;现状需要核实,林地和耕地都要回到各自的法律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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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文件废止后,基层别慌,该换回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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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u & Quanlin
发布于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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