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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合规指引

拿到采矿许可证,是不是就可以动土了?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反复出现,答案是否定的,而且理由比多数人以为的更根本。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土地则分属国家与农民集体。取得采矿权,只是获得了对特定地下空间内矿产资源的排他性开采资格——这一许可不会向上穿透地表,也不能吸收或替代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把这层意思写成了明文:矿业权人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用海等相关手续。

TIP

▸ 打开全文(依据时点 2026 年 9 月)

十三章 + 核心条文速查,含五条路径决策树、全流程时序、四川与西藏差异单列。电脑与手机均已适配。

十二条硬结论#

全文的骨架,每一条都对应可操作的报批动作或不可逾越的红线:

结论依据
1采矿许可证不含用地权——勘查、开采作业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海手续条例第 33 条
2矿业用地远大于「采场」——含堆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选矿厂、生活服务与交通运输设施条例第 35 条
3路径共五条,须在可研阶段定型——路径决定是否预审、是否征收、供地方式与成本
4临时用地法定情形三类——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矿业专门通道是后两类矿产资源法第 34 条第 3 款
5尾矿库、排土场必须办建设用地——不得以「边开采边复垦」为由纳入临时用地
6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报省级以上批准——分区分期,每期原则不超过五年条例第 37 条
7采矿用地可协议出让——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条例第 36 条
8划拨仅限能源类战略性矿产五类设施——铜、锂、钴、稀土等非能源类不适用
9用地预审是分型的——多数采矿情形已豁免,其余应办实施条例第 24 条第(一)项
10节地评价豁免的只是「开采区用地」——工业广场、选矿厂、尾矿库、办公生活区不在豁免之列
11矿业权可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 ≠ 用地可占用——重叠解决的只是矿业权设定,用地环节须再分两路
12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不得批新的临时用地条例新设

最容易误读的一条:临时用地#

第 4 条值得单独说。临时用地在矿业用地里边界最清楚,却也最常被扩大适用。

先把口径说准。临时用地制度服务于三类阶段性用地需求: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符合要求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不包括非战略性矿产资源。落到矿业项目上,专门通道是后两类——勘查矿产资源(各矿种)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矿区里的施工便道、临时工棚、施工堆场走的是「建设项目施工」通道,与矿业临时用地不是同一条,期限规则也不同。

这意味着——

  • 地下开采,无论什么矿种,一律走正式用地
  • 非战略性矿产的露天开采,也一律走正式用地
  • 采石场、采砂场、取料场不属于临时用地范围,应按矿业用地或建设用地办理
  • 尾矿库、排土场属于开采作业的配套设施,必须办建设用地审批,不能以「边开采边复垦」为由纳入临时用地

第 5 条和第 4 条是同一件事的两面:通道窄,且不能靠”复垦承诺”把配套设施塞进去

以上不是推论。自然资发〔2026〕38 号政策问答二期第 14 问针对「建议允许非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参照战略性矿产适用临时用地政策」的答复原话是:临时用地制度「不包括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没有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一期第 28 问则明确「堆放废石、废渣、尾矿库及排土场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而第 12 条给这条通道加了一道信用闸门——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对多工作面滚动开发的矿山企业,单个作业面的复垦违约会拖住后续全部新增申请

WARNING

一个近在眼前的时点:2026 年 11 月 4 日

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复垦监管等操作规则,现由《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承载,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截至本文依据时点未见续期或接续文件。

上位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57 条、《矿产资源法》第 34 条、条例第 37 条)不受影响,制度不会中断;但「材料与程序」这一层可能出现空档。拟申请的临时用地,宜在该日前完成组卷报批。

全文讲什么#

制度与范围

  • 权利分层:为什么采矿权不等于用地权
  • 2025—2026 制度重构:十四个月里改了什么
  • 矿业用地的法定范围

路径与手续

  • 五条取得路径与选型决策树
  • 临时用地:边界最清、误读最多
  • 供地方式与地价工具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节地评价与节约集约审核

落地

  • 并行必办事项十四项
  • 全流程时序
  • 四川、西藏差异
  • 十条高频误区
  • 核心条文速查

一句话记法#

采矿许可证向下,用地手续向上。 前者管地下的矿,后者管地表的地,两者不互相吸收——用地手续是勘查、开采作业的法定前置


本文为政策学习参考材料,依据时点 2026 年 9 月,全国通用口径,四川、西藏差异见全文单列章节。规范性文件普遍设有效期且届满自动失效,使用前请重新核验时效;具体项目办理以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矿业用地合规指引
https://youquanlin.com/posts/kuangye-yongdi/
作者
You & Quanlin
发布于
2026-09-07
许可协议
CC BY-NC-SA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