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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配套的电力迁建,能不能单独办林草手续?

水电站蓄水会淹没既有输电线路,线路必须提前改迁。改迁工程的实施时序、施工主体、用地位置都与主体工程不同,业主自然想「分类单独实施」,单独把林草手续办了。

制度上确实留了口子。但口子在哪一条、依据是哪份文件、报到哪一级——这三个问题只要错一个,申请就会卡在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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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林地/草原双通道对照、准入底线七项检查表、六步办理路径与 23 条依据清单。电脑与手机均已适配。

结论:能单独办,但林地和草原不是一回事#

先把性质定准:水电工程淹没区内的电力线路改迁,法律上的名称是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国务院令第 471 号第二十四条明文列举「电力」)。这个定性是它能走特别通道的前提。

林地侧有两条路。一条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第十五条第四款——「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另一条是同条第五款,把「输电设施」直接写进了条文,可作为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

草原侧没有第一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 号)第十四条的例外只有两类: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分段建设的,以及采矿项目滚动开发的。没有「专项设施迁建可单独申请」,也没有林地第十六条那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部门分段审核」。

两侧唯一对称的,是「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第十五条第五款、草原第十四条第四款,都明文列举了输电设施,也都报省级。

在西藏,草地面积占比通常远高于林地。草原侧才是真正的控制性环节,而它能不能分次申请,取决于一件事:可研报告或核准批复里有没有写明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写了可以,没写就只能走「先行使用」这一条,或者随整体项目一并报。

最容易错的一份材料#

不少方案主张「依据整体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单独申请」。这份文件用错了位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 号)一(二)1 对「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是穷尽列举的,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只出现在一个限定语后面——「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大中型水电站是核准制的单独选址项目,不属于这一类。草原侧同构,藏林发〔2023〕2 号第十一条要的也是「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而且制度序位是预审在前、立项在后,拿在后环节才产生的文件去充当在前环节的依据,逻辑上就不成立。

风险不止于退件。林资规〔2021〕5 号五(二)规定,隐瞒有关情况申请使用林地的,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届时已经建成的塔基和线路,整体回落为未批先建。

正确的依据是主体项目批准文件(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经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后者还是一道硬门槛:471 号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明定,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两层委托期都已经过了#

这是眼下最需要先确认的一件事。

国家委托省级那一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 年第 2 号)把 70 公顷以上草原审核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委托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已经届满,截至本文检索日未见公开的续期公告。需要注意,藏林发〔2023〕2 号引的是「2021 年 2 号公告」——该文 2023 年 1 月 12 日印发,比这份新公告早了 18 天,现行文号应为 2023 年第 2 号

自治区委托地市那一层:70 公顷及以下属自治区本级权限,委托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同样已经届满。

两层同时到期,「向谁申请」这个最基础的问题目前无法自行判定——报件之前必须先向自治区林草局确认现行受理层级。

林地那边情况相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至今仍是 2018 年第三次修订的文本,尚未随 2019 年修订的《森林法》同步修订,因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 年第 17 号)「延续委托至《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施行之日止」仍在存续期内。在西藏,无论占用林地面积落在哪一档,实际受理和审核机关都是自治区林草局——这也意味着林地侧不存在「因拆分而降低审批层级」的问题,根本无处可降。

两份已经失效的地方文件#

藏自然资〔2023〕126 号(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和 130 号(土地要素保障若干意见)有效期均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已届满自动失效

其中 130 号文第(八)条曾给输电线路开过一扇很大的门——符合条件的架空线路杆塔基础用地,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可不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原地类管理」;126 号文附件 1 也曾把「输变电」明确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清单,比国家层面的自然资发〔2022〕142 号更细。

这两条现在都不能再援引了。 手上的方案若建立在这两份文件上,需要重做论证。


全文依据截至 2026 年 8 月的现行有效文件写成,条文引文均经与文件原文逐字核对;文中三项时效结论(2023 年第 2 号委托、自治区委托地市、藏自然资〔2023〕126/130 号)均属否定性检索结果,办理前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公告或书面答复为准。供工作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项目办理以属地林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为准。

水电站配套的电力迁建,能不能单独办林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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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u & Quanlin
发布于
2026-08-24
许可协议
CC BY-NC-SA 4.0